《湖南省药学会章程》 (2020年11月15日湖南省药学会第15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1-14 阅读量 : 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是:Hun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把加快药学进步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活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药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139号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药学部,邮编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二)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国内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三)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参与药学及相关学科科学技术论证和科技咨询,积极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推进地方医药经济发展服务。
(四) 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 普及、推广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六) 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
(七) 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药师或相当于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药学相关领域具有相当于药师以上职称人员。
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在本会官网(http://www.hnpa.org.cn/)的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会员电子证书。
(二) 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
(一)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 优惠取得本会举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
(四) 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三) 按期缴纳会费。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现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州药学会及会员单位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当选的理事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 指导各市、州药学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等;
(二) 出席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
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湖南省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新设置的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批准。同一人最多担任本会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个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药学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届,可选举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若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则以得票的多少决定选举结果,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需重新投票,得出顺序。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届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下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由若干名副秘书长或秘书成立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决定下属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 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本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辞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5日湖南省药学会第十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