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学会章程》—会员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5-09 阅读量 : 来源 : 摘自《湖南省药学会章程》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药师或相当于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药学相关领域具有相当于药师以上职称人员。
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㈠ 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在本会官网(http://www.hnpa.org.cn/)的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会员电子证书。
㈡ 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
㈠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㈡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
㈢ 优惠取得本会举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
㈣ 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㈡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㈢ 按期缴纳会费。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
㈣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