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学会成立新专业委员会规程
根据《湖南省药学会章程》(第24条)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科协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本会对于成立新专业委员会规定如下:
1、条件: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的能力,由3家以上单位(其中至少2家为省、部属单位)的学术带头人5~7名作为发起人(其中1人为牵头发起人)。
2、筹备:牵头发起人起草《关于申请成立XX专业委员会的报告》,由各发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与主要发起人简介和筹备组名单一起报送湖南省药学会秘书处,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3、备案:筹备组新发展会员50人以上,并开展1次以上有规模的学术活动。向学会书面报告筹备活动开展情况,递交《关于正式成立XX专业委员会的报告》,并随附“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发起人签名)。由秘书长提名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并经过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和固定办公地点证明。
4、推荐: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湖南省药学会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函至所属单位或地、市药学会进行推荐。
5、审核:委员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表寄给湖南省药学会进行再次审核确认。
6、民主选举:新建专业委员会获批后,应在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由湖南省药学会主持民主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
7、报告结果:专业委员会将成立大会过程及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湖南省药学会报告,并附委员详细花名册(当选主委签名)。
8、发文:湖南省药学会审核批准,下发专业委员会成立批文并颁发委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