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二条 个人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药学管理工作者。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人向省药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会员2人推荐,由省药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会员条件进行审核,报本会批准。
第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先在本会主办的期刊发表论文和获得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在会员档案里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最后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事专业以及发表的论文及专著、创造发明、学术成就及获得奖励等情况。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四)我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会员证遗失应向发证单位说明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各市、州药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要组织会员参加学术活动,传达本会各项活动信息,掌握会员变化动态,负责会员发展及与会员联系与沟通,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收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一)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二) 会费标准;一般会员暂不收取会费;理事50元/人/年,常务理事100元/人/年,学会每届换届完成时一次性收缴。
(三) 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 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也可用于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优秀会员等。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 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二) 科研、教学单位管理规范,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可持续发展。
(三)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有一定规模,且经营业绩良好。
(四)团体会员分为普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和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可以委派一位同事代表本单位在学会担任理事及以上任职。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团体会员权利
(一) 赠阅本学会主办的期刊及学术会议资料等。
(二) 在本会主办学术会议、培训等活动中,可优先获得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三) 在本学会主办的期刊及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资料汇编上通告团体会员单位,并对团体会员单位作简要宣传。
(四) 在本学会主办的期刊刊登广告或宣传资料享受团体会员优惠。
(五) 根据需要举办团体会员单位专题座谈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讨热点问题。
(六) 为团体会员单位举办有关培训班、举办产品推广会等活动。
(七) 团体会员单位对于本会的工作有权监督并可随时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技术人员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著作,踊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除事业单位外,入会时缴纳本年度会费,第四季度缴纳下年度会费。会费标准为:普通团体会员40000元/届,理事单位团体会员60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80000元/届,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120000元/届。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
(一) 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二) 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
(三) 为会员及团体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十三条 退会管理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应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团体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作为自动退会处理。严重违反《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利益,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收回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