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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 :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 : 2022-06-02 阅读量 : 来源 : 湖南省药学会秘书处

湖南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药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药学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学术活动及财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湖南省药学会”加“专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规范名称。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对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进行编审及学术指导。

  (二)承担有关学术咨询、项目评估、标准制定、评审评价等学术性、技术性、规范性工作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各类培训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普健教、科技下乡和扶贫工作。

  (五)积极发展会员,团结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

  (六)指导市州药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七)完成省药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主委、副主委和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湖南省药学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展会员。

  (四)组织编发、保存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活动资料。

  (五)在省药学会领导下,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报告省药学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省药学会要求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接受省药学会的年度考核;学术活动前向省药学会报告活动计划及财务预算,活动后报告活动总结及财务决算。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原则上与本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涉及多专业的跨学科委员会成立须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同意。

  (二)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由3家以上单位(其中至少2家为省、部属单位)的学术带头人5~7名作为发起人(其中1人为牵头发起人)。由发起人提出《关于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专业队伍情况。牵头人所在单位同意承担挂靠单位职责并签章,各发起人及其单位同意并签章。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成立筹备组。

  (二)筹备组成立后,开展1次以上(含1次)一定规模的学术活动,新发展会员50人以上。向省药学会书面报告筹备活动开展情况,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备案。

  (三)新建专业委员会获批后,应在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并选举产生委员会,由湖南省药学会主持民主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

  (四)两年未能完成筹备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班子是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最少2名、最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5%。设秘书1人。

  委员总数根据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人数按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名,委员的分布应充分考虑地区、单位及本学科各主要领域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三条   为确保正、副主任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工作,同一人最多担任本会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则上最多担任本会3个专业委员会委员。本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省其它一级学会的主任委员,本省其它一级学会的主任委员也不得兼任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和省药学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可参加委员会活动,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置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委由青年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为2~3人。青年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40% (不占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任期与专业委员会同步。青年委员可参与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但不享有委员会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场所、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委员、青年委员条件:

  (一)委员条件

  1、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

  2、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中级以上(含)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关心学会发展,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省药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医学鉴定、科普宣传、评审评价、继续教育等;

  4、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本单位的药学工作者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活动;

  5、本委员会青年委员、业务岗位负责人、市州药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主委和副主委为优先推荐人选;

  6、原则上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委员连任不超过3届。卸任委员符合条件者可隔届再任;

  7、经常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学会活动者不得连任委员;

  8、凡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为主要责任者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委员。

  (二)常务委员在委员中产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青年委员条件:

  1、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在本专业学术和专业方面表现优秀,热心学会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全国本学科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主任委员必须为正高职称的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副主任委员必须为高级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本学科专技人员和会员开展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经验。主委由副主委升任,副主委由委员升任;

  (五)原则上,当选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为两院院士或在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常委以上(含)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二届。连任者必须在任期内专业委员会活动活跃,建立了学术会议年会制,积极参加了省药学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年度考评2次以上排名前五位;2、在中国药学会担任副主委以上职务;3、承办了由本会主导的全国性大型学术会议。

  连任须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民主推荐并经省药学会批准同意。

  卸任者如符合条件可隔届再任。

  第二十条   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2届。连任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参加药学会的各项活动;2、委员会民主推荐;3、经省药学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荐,推选1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省药学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药学会推荐专家到中国药学会任委员的,须由省药学会分管负责人与相应专业委员会协商,在尊重中国药学会建议人选的基础上,由专业委员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经省药学会审定上报中国药学会。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改选原则:

  (一)专业委员会改选应在省药学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改选应做到有利于专业委员会的团结、和谐,有利于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本学科的发展进步。

  (三)为兼顾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队伍的年轻化及药学会工作的连续性,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换比例不低于30%;

  (四)委员名额分配,应有代表性,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单位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主任委员单位可酌情增加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名额1名。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改选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届满当年换届事宜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委员会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常委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方案,将委员人数、名额分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荐人选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改选前60天报送省药学会。

  (二)省药学会审核被推荐委员候选人,获通过后行文至相关单位、市州药学会,各单位严格按程序经民主协商并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

  (三)各单位上报候选人名单和表格后,省药学会根据《湖南省药学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专业委员会、市州药学会、推荐单位的意见,确定最终候选名单。

  (四)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新一届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根据到会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

  (七)经省药学会同意有2名及以上候选人竞选主委时,主委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会中民主竞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当选。如票数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投票,票数高者当选。

  (八)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同意,产生专业委员会秘书,秘书应为青年委员或委员。

  (九)专业委员会应在改选后2周内向省药学会书面报送改选结果并附人员名单,省药学会审核后行文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改选后1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委员会活动存档资料、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等,由上任专业委员会主委和秘书书面总结,报省药学会审核后移交给下届主委和秘书,确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届满后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期改选的,须书面报告省药学会批准。一年内无故不改选者将通报批评,并由省药学会组织改选。


第六章   学术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会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禁止专业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应遵守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及财务管理的规定,并对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考评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由专业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刻章,秘书按要求负责管理。专业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学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印章仅在开展本专业领域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管理标准档案。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湖南省药学会举报、投诉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湖南省药学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根据其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学术活动、财务制度、科普活动、继续教育等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分。每年将考评情况通报给各专业委员会和挂靠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工作开展得好且评分排名靠前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表彰。对年度考评一次未及格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四)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活动,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视情况调整主要负责人或者重新组建、撤销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建:

  (一)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任届内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专业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调整: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年以上无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

  (三)违规使用专业委员会经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业委员会报药学会进行调整:

  (一)主要领导或秘书工作不力,致使专业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专业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专业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业委员会报药学会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年不参与专业委员会活动或不参加专委会表决投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专业委会员超过2年未换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业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湖南省药学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常不参加药学会活动,多次缺席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学术年会者,委员会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业委员会报省药学会批准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于2025年1月8日经湖南省药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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